為進一步規范京津冀三地藥品批發企業許可活動,日前,天津市藥監局、北京市藥監局、河北省藥監局結合京津冀藥品安全區域聯動合作實際,共同制定了《京津冀藥品批發企業許可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于4月30日印發,8月1日起施行。
該《規定》對京津冀藥品批發許可管理做了統一而詳細的規定,對三地藥品批發企業許可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與許可決定均按照《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》和藥品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了統一。特別是附件中《京津冀藥品現代物流實施細則》,從京津冀三地省級層面統一藥品批發企業開辦條件,統一三地物流企業和三方物流企業的倉庫面積、物流及計算機系統、管理人員配備、倉庫自動化物流設施設備的配備要求等,為三地在今后統一藥品批發企業申辦、現場驗收等方面確立了文件依據。
該《規定》的出臺,是推進京津冀區域協同戰略,深入貫徹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“放管服”改革的決策部署,更好滿足京津冀藥品經營企業發展合作現實需求的一項重要舉措,將更加有力促進三地藥品流通行業的高質量發展。
